【邀请招标的特点】如何确定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期
对于邀请招标项目而言,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不是必须遵循“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业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公开招标项目还是邀请招标项目、没有区分公开招标项目中的资格预审项目还是资格后审项目。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也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不仅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项目,也适用于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开原则的要求,防止采购人利用过短的文件发售期限制和排斥离招标项目所在地路途较远的不特定潜在投标人,便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保障招标采购活动必要的竞争性。

但是,对邀请招标项目和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而言,在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均已确定,不存在应当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有充分宽裕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参与竞争的情形。因此,该类项目的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不同情形确定发售期限,不必苛守“不得少于5工作日”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考究一个特定法条的涵义时,仅从字面上研究和解释其内涵,是文义解释法的典型表现。这种解释方法往往带有一定的机械性、局限性和片面性。相比较而言,采用系统解释法则更为全面、科学、合理。在探讨邀请招标项目和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是否必须遵循“不得少于5工作日”的规定这一问题上,第二种观点从立法本意出发,探析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工作日”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其分析和论证过程更为系统全面,其结论和理由也更为科学合理、令人信服。
因此,笔者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即只要采购人在安排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时,没有刻意限制和排斥被邀请对象参与投标的动机和事实时,可以不受“不得少于5工作日”这一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