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性侵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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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证据可采性问题”,简单地说,就是警方在搜集到一些疑似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之后,需要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这个调查的过程非常严格而且复杂,往往能够把80%以上的案件给筛掉了。 只有通过了这一关的案件才能正式进入审判阶段。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在证据可采性调查阶段就被筛掉的案件才会出现“真凶逍遥法外”的情况(当然也可能有些嫌疑人在接受完调查后被捕,不过这时已经追诉时效过期了)。而通过这一关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最后检方以“缺乏证据”的理由跟法院申请撤案的。 所以在美国其实很少有所谓“错放真凶”的情况发生——除非是证据可采性问题没有做好,让本来应当被排除的证据进入了审判程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法官是没有侦查权的,所以一旦你被警察逮捕并送到检察官办公室,除非你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否则一般情况下你没有义务配合他们的询问。如果是你不想说出涉密的信息(比如你在FBI正在调查一名政客的贪污案,而这名政客是你的政治盟友,因此你作为选民不愿说出他行贿的事),你不需要说出任何对你不利的事实。如果检察官认为你有罪而你拒绝认罪,他们也无法直接判你有罪。这一切都需要证据。如果你始终拒绝承认存在某项违法行为,即便有再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犯事,只要你坚称自己无罪,检察官也拿你没辙。 因此对于美国人来说,一般认为“被告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意味着“我虽然没有犯罪,但我也有权不告诉你我不知道的事情来证明我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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