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风险警示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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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我国目前对金融风险的分类采用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指引》,将金融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类;2007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监测指标,将金融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政府监管的风险五个方面。其中,前四类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资产风险,最后一项为行业监管风险。 虽然近年来不断出现新的风险现象或类型,但现有法规并未及时修订,因此并没有对应的新的风险类别被纳入法定定义范围内。比如网络借贷、P2P融资平台出现的信用风险事件,非法集资情况普遍,以及最近层出不穷的各种理财产品“爆雷”,均属于新事物、新问题,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仍应归属于原有风险的范畴。如果出现了新的风险形态,相关主体可以积极通过立法程序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于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情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警提示。其中,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机构,人民银行会发出《人民银行风险提示书》,相关部门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对于个别风险暴露程度较高、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会向其发出《关于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警示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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