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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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简单说明一下,我本人不是法律或政策方面的专业人士,所以下面文字可能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也欢迎大家有不同意见或者建议。 之前关于国内图片版权之争的文章中(《国内图片版权之争再扩围,这次是中车集团》),曾经提过这样一件事情: 后来事情的发展果然如我所料,在2017年4月18日的“百度vs视觉中国”版权纠纷案中,北京一中院裁定,百度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支出4.5万元。

随后在2017年4月28日,又有了“腾讯vs视觉中国”的版权纠纷案件,法院裁定认为,被告腾讯存在直接侵权和协助侵权行为,应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69万余元。 我曾经做过媒体编辑工作,所以对于图片版权的事情还是比较关注的。在我看来,目前国内的图片版权之争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方面是因为数字技术的普及让信息传播的门槛降低,另一方面则是大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从过去的案例来看,涉及图像作品版权的案件中,图片平台多被判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而在“百度vs视觉新科”一案中,虽然百度以“合法来源抗辩”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法院最终认定,百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并判决百度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判令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倾向较为明显,同时也会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合理支出,包括调查取证、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从而一并予以支持。

当然,在探讨维权方式的同时也必须明确一点,即著作权人自身的版权意识也需要提升一个层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投诉对方侵权行为,而另一方则反驳说自己已经取得授权,这种情况在媒体行业尤为常见。比如此前某报社起诉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该报社发表的新闻报道,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有合法授权关系,那么即使自己确实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也可以认定为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在讨论追责问题之前,首先需要版权人证明自己就是版权的合法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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